中國海洋學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學會的名稱是中國海洋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 Society for Oceanography(縮寫:CSO)。本學會會徽為圓形,會徽外環上方加英文全稱,中間是中國海洋學會英文名稱的縮寫CSO,下面4條波紋;圓形象征中國海洋學界的團結合作,波紋寓意海洋。

第二條 本學會是全國海洋科技工作者與涉海單位自愿結成并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海洋科技工作者和涉海單位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推動海洋事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學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團結和組織廣大海洋科技工作者及涉海相關單位,緊緊圍繞加快建設海洋強國,積極服務一帶一路建設。堅持以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為中心,努力促進海洋學科研究、海洋科學技術交流、繁榮與發展;促進海洋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促進海洋科學知識的普及;促進海洋科技人才的培養和成長,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服務,為實現建設海洋強國戰略目標、促進海洋人類命運共同體建設做貢獻。本學會活動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大力弘揚求實、協作、獻身、創新精神;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

本學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學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學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加強黨組織建設,發揮黨組織引領,圍繞加快建設海洋強國,服務一帶一路建設,開展海洋科技學術交流,組織和參加重大及重點海洋科學技術問題的研究和考察活動,促進學科發展。

(二)開展民間與國際以及港、澳、臺地區的海洋科技學術交流活動,促進國內外海洋科技團體、科技工作者的交往與合作。

(三)制定海洋科普規劃,組織海洋科普創作,開展海洋科普研學活動,普及海洋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科學精神、科學方法,宣傳海洋強國戰略,增強民眾的海洋意識;組織培育和發展全國海洋科普教育基地,加強業務指導和活動監督管理。

(四)組織海洋科技工作者圍繞生態文明建設,參與海洋政策、海洋空間戰略發展規劃、海洋法規、海洋生態保護、修復方案的制定,為國家海洋事務的決策提供咨詢。

(五)依照有關規定,主辦海洋學術期刊(中英文版)、海洋科普期刊,共同主辦海洋科普雜志及增刊,編印制作海洋領域各學科出版物(含音像等多媒體產品)。

(六)組織開展重大海洋科技經濟項目的科學論證,提出對策建議;接受委托承擔海洋項目評估、評價;經科技部批準,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登記備案,主辦及承辦海洋科學技術獎獎勵工作;技術職稱資格評審;科學基金申請書的評審以及海洋團體標準的編審等有關工作。

(七)堅持海洋科技創新,發展海洋高新技術,推進產業化;開展海洋科技服務活動,提供技術咨詢和服務,接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舉辦國內國際海洋展覽,推廣海洋科學技術成果,發布年度十大海洋科技進展及海洋科學問題和工程技術難題。

(八)根據中國科協要求,推薦兩院院士候選人;組織海洋科技圖書推薦,建立海洋優秀科技圖書數字庫及確認發布。

(九)開展海洋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及其他服務活動。

(十)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一)興辦與學會宗旨相符的民辦非企業實體。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第八條 本學會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資深會員、名譽會員、學生會員、外籍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愿;

(三)在本學會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凡承認本學會章程,愿意參加本學會活動,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加入本學會,經過一定的審批程序,即可成為本學會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

一、個人會員

(一)普通會員

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海洋工作者或與本學會業務有關的科研、教育、管理、軍事和企業人員及海洋科技愛好者。

(二)資深會員

年齡在65歲以上,熱心學會工作,具有10年以上會齡,并為我國海洋事業發展做出貢獻的研究員、教授、正研級高工和管理干部。

(三)名譽會員

年齡在70歲以上(含70歲),擔任過本學會常務理事以上或年齡在65歲以上(含65歲)擔任過或現任學會分支機構的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以上的會員。

(四)學生會員

高等院校海洋專業及海洋相關專業的在校生,以及有關科研院所的在讀碩士生和博士生。

(五)外籍會員

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績,對我國友好,并愿意與學會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后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可優惠獲得學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學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并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

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會員。

二、單位會員

凡與本學會業務有關,具有一定數量涉海方面的科技人員,愿意參加本學會有關的活動,支持本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行政、公益服務、經營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個人會員

(一)普通會員

本人提交入會申請表,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二)資深會員

本人提出申請,由學會秘書處初審,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名譽會員

本人提出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學生會員

本人提出申請,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外籍會員

本人提出申請,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二、單位會員

申請單位向本學會秘書處或分支機構提出申請,由秘書處審批,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本學會會員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放。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個人會員

(一)普通會員

1.享有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學會組織的學術、科普和其他活動;

3.優先獲得本學會提供的學術資料、信息咨詢等;

4.享有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二)資深會員

1.享有普通會員的各項權利;

2.優惠訂閱本學會的出版物;

3.優先獲得本學會網站信息資料庫的分級查詢瀏覽。

(三)名譽會員

1.享有普通會員的各項權利;

2.優惠訂閱本學會的出版物;

3.優先獲得本學會網站信息資料庫的分級查詢瀏覽。

(四)學生會員

1.優先參加本學會組織的學術、科普和其他活動;

2.享有對本學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

3.減、免參加本學會舉辦的學術交流會會議費;

4.減、免在本學會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合著為第一作者,且作者均為學生)的版面費;

5.優先獲得本學會提供的學術資料、信息咨詢等;

6.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7.無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外籍會員

1.優惠得到本學會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2.可應邀參加本學會舉辦的學術會議及科普活動;

3.可應邀參加本學會組織的科學考察和展覽等活動。

二、單位會員

(一)優先參加本學會組織的活動;

(二)優惠獲得本學會的信息資料;

(三)優先享受本學會提供的科技咨詢服務;

(四)優先獲得學會的業務活動資助;

(五)可要求本學會協助開展學術會議及培訓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的章程,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學會的有關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本學會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學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本學會會員如有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與罷免

第十五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制定本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全會,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每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成員調整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會理事應在充分醞釀、民主協商基礎上,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理事人選條件:

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熱心學會工作的海洋各學科領域的科技人員;熱心和支持學會活動的單位管理人員、擔任學會分支機構、工作委員會等主要負責人優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籌措本學會活動經費,監督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十一)決定本學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學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分支機構負責人及學會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人數一般不超過九人,不少于三人。本學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學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五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四)監督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履職情況;

(五)監督學會財務運行管理情況;

(六)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七)參與學會重大活動的前置監督及活動組織實施過程中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監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學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學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學會承擔。

第三十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到會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形式。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學術和社會上有較大影響的專家、學者及活動家;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任職最高年齡不超過62歲且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擔任本學會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由理事長委派或常務理事會指定一位副理事長代行職權。

第三十八條 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中國科協和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理事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條 黨政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兼任本學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如需兼任,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

第四十一條 退(離)休領導干部在本學會兼任職務(包括領導職務監事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設立辦事機構。本學會的辦事機構為在本學會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授權秘書長具體負責的常設專職業務機構。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辦事機構變更或脫離支撐單位,需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并報中國科協批準。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支撐單位應對本學會辦事機構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資、經費支持,為專職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支撐單位對其編制內的本學會負責人進行調動,應先征求本學會常務理事會的意見。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應根據其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編制性質,執行相應的人事管理制度。視情實行競爭和流動的動態人事管理,對專職人員進行選聘和招聘。

第四十六條 本學會設立中國海洋學會黨委,其具體業務由中國海洋學會秘書處黨支部承辦。本學會各分支機構應積極創造條件建立黨的組織。

第五章   分支機構與代表機構

第四十七條 本學會各分支機構是學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特點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某項活動的機構,是本學會的組織基礎。

代表機構是本學會在住所地以外屬于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本學會開展活動,承辦本學會交辦事項的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學會的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第四十九條 本學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前應冠以中國海洋學會的全稱,不能單獨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開展活動應使用全稱,英文譯名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五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接受本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本學會授權的范圍內活動,其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本學會承擔。

第五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名稱不得與已設立的分支機構業務范圍、名稱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不帶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學術帶頭人和一定規模的專家學者群體;

(三)有符合本學會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

(四)能在授權范圍內獨立開展相應的業務活動;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對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五十二條 本學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依學會章程,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分支機構的人員組成。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七十周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公務員、參公管理人員、軍隊人員等兼任本學會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

第五十四條 本學會應將分支機構的財務、賬戶納入本學會統一管理。分支機構不得開設銀行基本賬戶。以分支機構名義舉辦的會議、展覽、培訓等各類活動所發生的經費往來,應納入學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不得進入其他單位或個人賬戶。

第五十五條 本學會不得將其分支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不得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

第五十六條 未經本學會授權或者批準,其分支機構不得與其他民事主體開展合作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學會有條件的分支機構應成立黨的基層組織,歸學會黨組織領導。

第五十八條 本學會應及時將分支機構情況及調整變化情況向中國科協報備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九條 本學會將加大對所屬分支機構的監管力度,建立“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對違法、違規開展活動的分支機構,視情節輕重,可采取警示告誡談話、責令整改、撤換主要負責人、暫停其活動等措施進行糾正;對不能按要求糾正的分支機構可按學會有關規定進行撤銷。

第六十條 本學會決定變更、注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學會被注銷或者被撤銷登記的,其所屬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被注銷或撤銷。

第六章   經費與資產管理

第六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學會開展評比表彰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四條 本學會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財產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十五條 本學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辦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六條 本學會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八條 本學會注銷登記、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必須依法接受財務審計。

第六十九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一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七十二條 本學會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違紀違法等原因需要注銷的,須經中國科協審查同意后,到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七十三條 本學會注銷前,須在中國科協等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四條 本學會經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中國科協和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1618日本學會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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